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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记帐业务简介

  代理记帐是针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单位而提出的。所谓代理记帐是指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替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代理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行为。《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关于代理记帐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问题,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1.关于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2. 关于代理记帐机构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3.关于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附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帐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 关于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二、代理记帐服务项目

  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证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
  填制纳税申报表并申报
  编制季度财务分析报告
  财税政策传递
  日常电话答疑

三、代理记帐服务方式

  代理记帐服务方式分客户送达和上门服务二种,其中:客户送达是客户将准备的原始资料送到我公司或由我公司人员去客户处取资料,由我公司进行记帐工作;上门服务是我公司派指定的会计师到客户单位进行记帐工作。

四、代理记帐服务目的

  中小企业选择代理记帐能够在降低企业开支节约会计成本的同时,享受高水平和规范化的会计全程服务,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所以代理记账有利于加强企业的财务基础建设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代理记帐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我所财务人员队伍素质较高,均是财会专业大、中专毕业生,经过严格业务培训和考核上岗,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和手工记帐并行的方式,为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财务代理,促进各单位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依法建帐,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企业资产风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多样,会计监督变的异常艰巨。特别是个体私有企业规模小,没有完整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不能准确的判断出各种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无法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旦形成财务人员贪污、挪用企业资金等行为,无法及时发现,故与国有、集体企业不同,不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依靠公安经保力量很难及时有效打击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我财务公司内部结构严谨,工作程序非常规范,同时有定期的会计业务检查制度,真正意义上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为企业负责人把好关,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减轻企业领导的压力,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投入生产经营。一是每年的税务检查;二是工商年检;三是每月报表纳税及时准确,避免了因自身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罚款;四是企业经营状况能及时掌握,资金安全有了保障。
  减少企业财务人员工资支出。按财务制度要求,一般企业财务人员设三人,出纳一人,会计两人。财务公司代理财务后,企业只设一名出纳,减少了两名会计,而财务公司的代理收费只有相当于一名财务人员工资的费用。

六、代理记帐的好处

  在许多公司里,流行着一种会计解决方案,就是在公司内部不设会计岗位,请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在网络公司工作的叶先生说,他本人是学金融的,对会计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他的公司请记账公司代理会计工作,一方面是从成本考虑,更重要的则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全面、更专业的会计服务。从事咨询行业的祝先生曾经托朋友请过兼职会计,但他说,从账面情况看,并不是很规范,而且还搭一个人情。现在他改请记账公司代理记账,这样可以让他摆脱繁琐的程序性工作,有更多的精力去考虑业务开拓、公司发展的问题。 代理记账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会计解决方案,但在我国还是新事物。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目前,这种方法已经被很多年轻的创业者所接受,叶先生和祝先生说,他们周围许多公司都选用这种方式。据说,目前在北京有100多家代理记账公司,其中,上规模的就有40多家,充当着众多中小企业的会计角色。在上海,由于有更浓重的创业氛围,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也更强,因此,代理记账公司发展得更快,生意也更火。

  采用代理记账方式有什么好处呢?最直接的好处是表现在成本上,按照目前普遍的价格,企业请一名专职会计,每月成本在500~800 元之间,这是指一般的会计;如果请主管会计,每月可能花3000元以上。而请记账公司,价格大致在300~500元之间,价格的高低与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地点远近有关,一般来说,流通类企业价格低于生产类企业,城区价格低于郊区。

  最重要的好处则表现在,代理记账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具备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会计内部还有很细的分工,如商业会计、工业会计;成本会计、投资会计等。在大企业,会计部门往往有多名会计人员专司不同的工作,专业程度很高,会计质量也高。小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实也有专业化会计服务的需要,但因企业业务量不大,没必要请很多会计人员;而只请一个会计又往往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影响会计工作质量。代理记账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代理记账公司在配备人员时都会考虑这个问题,一般都配备很有经验的老会计,同时也配备善于处理外部棘手问题的会计和记账会计。这样一来,企业出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主持代理记账公司的大多是有丰富经验和比较全面会计知识的人员,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经验为客户解决临时出现的会计难题。例如,公司的一个客户是由两人合资的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一人要撤资,在公司财产分配上发生纠纷,根据经验为他们设计了一个方案,解决了这一问题。

  其实,除了代理记账方式本身的优势外,目前代理记账方式盛行还和现在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有关,现在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已经不是过去一年赚,二年吃喝,三年赔光的个体户,而是一些满腹经纶图谋大的发展的创业者,他们从一开始就要求规范。

  请代理记账公司解决会计问题,首先要看其是否合法,我国的代理记账公司一般要经过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企业审核其资格时要注意检查这两个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然后通过电话或面谈的方式了解其业务水平,“货比三家”后确定自己要选择的公司。同时,代理记账公司对企业也有一些要求,也会审查企业的合法经营资格,一般都要求企业有自己的出纳人员,原始凭证由出纳人员填写。双方谈妥后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等事宜。

  公司财务经营范围如下:

  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代办一般纳税人认证;
  代办纳税申报事宜;
  担任常年税务、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税务咨询服务;
  代理建帐、记帐、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为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分析;
  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代办财产损失、投资损失鉴证,代办报批手续;
  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培训财务人员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
  协助企业进行改组、改造,设计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开展网上税收,财务咨询服务;
  代理网上申报。

七、《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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